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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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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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敬坡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不同的。村民委员会是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小组也具有一定的自治管理职能。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村集体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其原则上不承担本集体的公益性事务。 当然,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由于集体经济不发达,没有成立单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就形成了村社合一的状况。 但是,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村社合一"的局面容易导致二者职责不明,关系不清,甚至可能导致少数村委会干部村控制集体资产,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这是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 。因此,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当相分离,并从法律上对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突出村委会的公共服务功能,剥离其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其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和集体经济收益支付,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负责。 比如你们本地,村民小组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成员所有,是否成立了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行使财产权利,如果不能独立,村委会才依法“代为”行使,既然是“代为”行使,应当随着社会发展由村民小组自己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
    2023-11-07
  • 郭敬坡
    主要的是收入、支出、管理约定
    2023-11-04
  • 郭敬坡
    向镇政府反映一下,请求监督,公开合同、补偿约定,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可以依据法律途径维权
    2023-11-04
  • 郭敬坡
    如果是正常洗脚,就去做个笔录;即使有性行为,一般就是罚款、行政拘留几天。如果没有,可以不承认
    2023-11-01
  • 郭敬坡
    造成严重损失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2023-10-30
  • 郭敬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照此规定,你们家庭成员共建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3-10-2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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