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定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帮当事人要回定金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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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我方代理原告
原告在被告二的推荐介绍下,于2018年7月13日同被告一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
原告的意向是投资房地产事宜,反复告知被告,说明购房是用来短期投资炒房,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要能够改名卖给其他人,被告二对原告虚假承诺能够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改名,并且能够给予原告内部折扣的优惠,欺诈诱骗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在跟被告的沟通中,不确认能够改名,把责任推脱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也不予认可,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
另,原告一直没看过购房合同,被告一直推脱不让看。购房合同与认购书说的不一致,原告与被告并未对购房合同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示。至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以诱骗、欺诈的手段诱使原告签订协议,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时间损失。
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回签订两个协议所付的定金总共6万元。
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举证,录音以及交涉下,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调解结案,返还6万元定金。
本案在佛山高明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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