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去世后,其在村集体股份中的权益能否继承?
村民去世后,其在村集体股份中的权益能否继承?
【法律观点】: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协议或者章程剥夺。
村集体股份具有人身属性,应属个人财产,但社员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村集体股东的股权系身份权与财产权相合的复合型权利,股权对应的分红等财产性权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依法应属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村集体股份章程中关于继承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本案判决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经济合作社对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形式,但江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江某遗留的财产,包括其在社区股份200股及案涉分红。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协议或章程剥夺。江某名下的社区股份及分红属其个人财产,应由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各继承1/4。江某1、江某2、江某3诉请直接向某经济合作社办理及领取上述股份及相应股权分红的手续,某经济合作社应予配合,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江某去世时所遗留的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区股200股能否发生继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江某去世后遗留的社区股200股对应的分红等财产性权益属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均等继承。某经济合作社章程中关于继承人不具有社区股东资格、无权继承社区股及分红款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某经济合作社主张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江某1等四人无权继承社区股及分红款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继承人江某去世后,其在村集体股份中的权益可以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