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资源资源局投诉举报违法用地查处申请未进行处理怎么办
向资源资源局投诉举报违法用地查处申请未进行处理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18〕78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对投诉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查处职责的,对当事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性告知,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述】
原告霍某于2023年5月7日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内容:某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某2021年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施工,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该建设项目超出许可土地范围进行施工建设,占用了原告林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应予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收后,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之前未对原告进行答复。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电话联系原告,让原告到该局说明情况,原告未到该局。
原告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某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受理,并于2023年8月7日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依据、证据材料。经某人民政府审理、集体讨论、审批,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查处,但未将查处结果告知霍某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霍某。并交待了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于2023年9月6日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2023年9月11日向霍某邮寄送达。
某法院认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18〕78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对投诉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查处职责的,对当事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性告知,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原告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原告后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提出的违法用地申请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某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23年8月4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与原告电话联系的时间是2023年9月25日,由此可见,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之前的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未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某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根据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认定其已经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决定责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从复议决定内容及结果分析,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系从实质上认定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履行了查处违法用地职责,仅从程序上责令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原告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责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予以受理并作出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查处职责,虽然责令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但并非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再对该争议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违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制度安排,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原告的二项诉求不应同案,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原告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后,未针对该申请进行核查处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以原告申请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回应,不足以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某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履行了查处违法用地职责,仅从程序上责令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并未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