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拆迁房屋上的装饰装修和添附物在拆迁时应给予补偿赔偿
承租人在拆迁房屋上的装饰装修和附属物添附在拆迁时应给予补偿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有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房屋征收案件,如果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强制拆除行为可能对其产生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认定承租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从而具备原告资格。这一点强调了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利害关系的广泛理解和认定,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与拆除过程中,对于承租人在房屋上进行的添附,如果这些添附不可分割,那么在征收与拆除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这些添附权益的保护。本案中,某医院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和附属物添附,因其可能受到强制拆除行为的侵害,故认定某医院与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这一点凸显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面权益的保护,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情简述】
法院认为,结合原审裁判和上诉人上诉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某街办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某医院与拆除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一、关于适格被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具体到本案,某街办认可拆除行为系其实施,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认定某街办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二、关于某医院与拆除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某区就业中心与原审第三人石某之间,承租人石某与次承租人某医院之间均未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或者遇到政府征收时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权利归属,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某医院在租赁涉案房屋后进行了添附”的事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可能侵犯某医院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某医院与拆除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审认为某医院与拆除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