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集体的名义开会挖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怎样判罚
以村集体的名义开会挖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怎样判罚
【案例观点】
遂溪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0日向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颁发了《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被告人陈**于2015年6月担任广**省遂溪县**镇**村委会**村村长和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后,提议、并与部分村干部商议,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村集体的名义,在**镇**村西侧土地上挖取泥土。于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亲自组织人员在该土地上挖取泥土,用于本村铺设道路和贩卖给本村或邻村村民获利人民币50150元。该被挖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原来是分给本村群众种植花生、木薯等农作物,被告人陈**任村长后被收归集体。经遂溪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该被挖土地为基本农田,面积5.99亩。经湛江市自然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鉴定,该宗地耕作层被破坏,耕地功能丧失,现状已无法进行农作物种植。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同意,被告人陈**组织人员挖泥取土,造成5.99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耕地功能丧失,现状已经无法进行农作物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作为该经济合作社实际负责人,是该经济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挖泥取土获利人民币5015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被告人陈**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且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对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对被告单位广**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违法所得人民币50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