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刑法》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此行为定性应注意几个要点,1、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开始定本罪,什么是“情节严重”,由司法解释具体规定。2、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分别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这个是个技术活,有很多村干部未经国土部门同意,大量批地,虽然土地款项用于村集体,未贪污受贿,但仍然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
【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