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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工作规程不应当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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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工作规程不应当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

 

在具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规程,为现实操作提供更为详细明确的指引。但是,内部工作流程不应对申请信息公开作出违法的限制,或者擅自提高申请信息公开的门槛。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审查此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不支持行政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辩理由。

 

【基本案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07号

 

原告XX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是XX温泉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投资人。

 

2013年11月1日,原告XX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XX区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府办复(1994)254号《关于申请免缴XX温泉高尔夫俱乐部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等四份文件。

 

被告在2013年11月4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关于申请免缴XX温泉高尔夫俱乐部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等四份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不予受理该四份申请。”并于次日送达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上述申请内容。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公开《关于申请免缴XX温泉高尔夫俱乐部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等四份文件的申请,作出了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但被告在通知中没有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要求。

 

被告在庭审中阐述,依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原告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受理,因该《规程》属不公开规范性文件,故在不予受理通知中未载明理由和依据。经审查,《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规程》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一、撤销被告XX区政府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责令被告XX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X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XX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XX区政府在该通知书中只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并未载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基本要求,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论是否准予公开,均应说明理由。《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该《规程》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适用和参照的依据。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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