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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合同效力由合同内容认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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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合同效力的认定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虽称为土地征用协议,但从该协议的签订主体看,双方签订涉案协议时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被告XX不具有土地征用的主体资格,从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土地协议的目的在于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建厂生产红砖以及取土,被告使用该土地后也未对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变更。

经原告向X财政局查询,X市白X镇人民政府未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关于X镇环保砖一厂的相关信息。

故涉案的征用土地协议名为“征用”实为“借用”,且属于未设定期限的土地借用合同。其内容约定的被告XX安排原告社员工作,新筑公路一条给原告运输等应视为借用土地的补偿。该协议的签订并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案情简述】

 

被告X镇人民政府为兴办企业,以被告XX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虽称为土地征用协议,但从该协议的签订主体看,双方签订涉案协议时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被告XX不具有土地征用的主体资格,从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土地协议的目的在于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建厂生产红砖以及取土,被告使用该土地后也未对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变更。经原告向X财政局查询,X市白X镇人民政府未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关于X镇环保砖一厂的相关信息。故涉案的征用土地协议名为“征用”实为“借用”,且属于未设定期限的土地借用合同。其内容约定的被告XX安排原告社员工作,新筑公路一条给原告运输等应视为借用土地的补偿。该协议的签订并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原告提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解除《关于征用土地协议书》,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由于涉案协议使用的土地用于生产实心粘土砖,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174日发布通告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X人民政府也于2018628日组织国土、环保、住建、市容等执法部门会同X镇政府联合执法,对该砖厂进行依法拆除,并彻底取缔。该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行为是在双方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可抗力,致使案涉土地借用协议目的无法继续。且原告与被告XX均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中的情形符合该项法定解除的情形,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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