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户籍迁回原集体可以要求原村集体表决是否属于集体成员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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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将户籍迁入第三人X村小组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是否具备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比照适用上述规定,由第三人按组织章程审查并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但第三人X村小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并未针对原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召开过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不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辩称第三人X村小组召开过成员大会进行表决,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会议通告》是在原告申请之前作出,且不能证明第三人针对原告的成员资格进行过审查和表决,故原告主张撤销被告所作的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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