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定价方法和程序
1.依法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以及《清远市区公开摇珠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市土地储备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珠选定三家或五家土地评估机构,共同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依法评估。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各自独立、公正合理出具评估报告。按基准地块计涉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以三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的中间结果作为主要法定参考依据。按基准地块计涉及金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以五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的中间结果作为主要法定参考依据。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以三到五家土地评估价格报告的中间结果为重要法定参考依据,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地块基准地价,周边近期成交价格及房地产市场价格趋势等市场因素,提出初步补偿价格与土地权利人谈判后形成拟补偿价格及方案。
涉及面积较大的(特指涉及面积5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谈判小组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在谈判的基础上形成拟补偿价格及方案。
形成补偿方案后报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委员会集体决策,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补偿价格应通过依法、公平、合理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同时市国土、土储部门要对评估价格结果实施有效监管。
4.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对评估机构行业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探索异地评估机制,建立不良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涉嫌违法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在清远市的评估营业资格,建立土地评估管理和审核机制。
5.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出具的同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补偿方案的批复,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6.对反复谈判无法达成共识的,依法启动强制收回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对强制收回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1)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作废土地权利证书;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