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定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前提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取得有效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程序1:村集体同意】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形成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确权至经济联社一级的,拥有该地块使用权的经济合作社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持经济联社的批准文件进行集体决议。同意流转证明的取得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告。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召开之日起提前30日发布通告,列明流转形式、流转价格、竞买人要求、流转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并通知举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出异议的途径。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流转基本事项进行表决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三)进行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1/3以上有选举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提出异议或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提出异议的,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四)出具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经上述程序集体决议,可以进行流转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程序2:村集体向国土局申请纳入黏附土地供应计划】
第八条 取得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申请。接受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将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程序3:流转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在区一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进行。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区一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并取得区一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照核准内容和要求,参照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最高年限规定。
转让、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出租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使用年限。
【程序4:村集体向国土局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依照本市集体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充分尊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出让、出租年限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合同约定补偿。
【程序5:到期前协商续签】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前1年内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合同另一方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