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180-2234-76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0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151人好评:4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180-2234-761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2234-7618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