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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民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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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制定。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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