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留用地的使用方式:自建,合建与流转
留用地的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留用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按照规划用途自行开发。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出租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租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留用地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20年。年限届满后,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租。
集体留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且不续租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留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通过以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进行开发留用地。
留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在区一级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政府返购留用地,并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持留用地统一纳入全区招商项目用地管理,返购留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总部项目,合理提高用地准入门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政府返购的留用地,必须是未被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国土规划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留用地返购的价格由区土地储备开发机构与留用地权属人依据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商,报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交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国有性质留用地转让需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获得批准后由转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程序如下:原萝岗区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开发区房管所申请转让,按照转让登记相关要求办理;原黄埔区范围的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转让,由其按照转让登记相关要求办理产权转让登记。集体性质留用地转让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转让所得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性质留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
第十七条 未纳入留用地管理、权属属村集体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手续须按规定补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自主开发综合开发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等)、留用地出租方案(包括出租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出租年限、预期收益等)、留用地合作开发方案(包括合作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合作具体方式、预期收益等)、申请政府返购留用地以及留用地转让事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签名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通过。通过后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并书面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公示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政府收储出让留用地。
留用地收储出让的模式是通过政府收储、公开出让、收益共享、物业保障的方式,实现留用地的市场价值,具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按规划用途实行公开出让,集体经济组织分享的留用地市场收益按照留用地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政府市政投入成本后核算。
适用收储出让模式的留用地必须是国有性质,已核发《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已取得留用地权属凭证,未被转让、出租、抵押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属于集体性质的留用地需先申请办理征收手续后方可适用收储出让模式。
申请留用地收储出让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诺其已被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中的自持比例原则不少于30%,不得以转让、作价入股、股权交易等方式转移使用权。
第二十条 留用地收储出让的程序如下:
(一)留用地收储出让事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签名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通过。通过后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并书面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公示进行监管。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留用地收储出让的申请,同时提出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初步方案。
(三)区国土规划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依程序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留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拟定政府市政投入成本、留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格。其中,政府市政投入成本按留用地评估价的40%计核。
(五)区国土规划部门制订留用地出让方案,并报请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议通过后,由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收储出让协议》,组织公开挂牌出让工作。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市场价值,按照留用地公开出让价款减去政府市政投入成本核定,待留用地公开出让完成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