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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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诉请解散公司,是对发生解散事由后重复诉请解散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中X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中X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依照法律规定已不得再开展经营活动,自亦丧失了依据《公司法》第182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陷入僵局及是否应予解散之基础。在此情形下,大X医药公司已不享有依照《公司法》第182条规定诉请解散中X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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