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征地拆迁,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180-2234-76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30-22:00)
留言咨询
律师简介

郭敬坡律师,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处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内部外部纠纷、三旧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土地纠纷、房产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以优秀专业团队提供专业诉讼服务、非诉服务、法律顾问。【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领域】1.专业处理各类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土地确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土地行政争议等案件。2.专业处理征地与拆迁、强拆纠纷、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土地集体维权纠纷等诉讼与非诉案件、法律顾问。3.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4.三农权益诉讼案件、农村各类组织与村民纠纷等案件。5.商务谈判、社务谈判、风险控制,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6.解决与公司有关的各类纠纷,合伙纠纷。7.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8.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郭敬坡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1*********469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492人
客户好评
37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律师服务

留言咨询

律师会利用空闲时间为您解答

每日免费回复名额有限

限制追问次数

咨询

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解答

支持图文与律师在线深入沟通

法律分析意见更清晰

¥49元/60分钟

电话咨询

快速提交信息

律师主动通过电话与你联系

电话直接沟通效率更高

¥49元/60分钟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
已付定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帮当事人要回定金

本案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在被告二的推荐介绍下,于2018年7月13日同被告一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原告的意向是投资房地产事宜,反复告知被告,说明购房是用来短期投资炒房,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要能够改名卖给其他人,被告二对原告虚假承诺能够在网签前或者交首期购房款前改名,并且能够给予原告内部折扣的优惠,欺诈诱骗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装修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在跟被告的沟通中,不确认能够改名,把责任推脱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也不予认可,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另,原告一直没看过购房合同,被告一直推脱不让看。购房合同与认购书说的不一致,原告与被告并未对购房合同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示。至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以诱骗、欺诈的手段诱使原告签订协议,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时间损失。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回签订两个协议所付的定金总共6万元。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举证,录音以及交涉下,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调解结案,返还6万元定金。本案在佛山高明区法院审理。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特经营权合同纠纷成功让原告撤诉

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款项。被告XX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最终原告申请撤诉,与被告达成和解。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村经济联合社成功支付50万元与承包者-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XX镇XX村经济联合社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律师文集查看更多
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在法律上是合作开发还是土地转让

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在法律上是合作开发还是土地转让的问题,法院的认定也是不同的,通过比较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的不同认定,可知,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有风险的,因为如果认定为土地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转让进行的严格限制,以及在村集体平台公开交易的程序性规定,大多数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一审认定为无效,二审认为本案合同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撤销一审,发回重审。【案例观点】【一审】本院认为,**公司与**经济社签订的《白云区**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虽然名为合作开发,但是根据上述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公司和**经济社并不共同承担房地产开发的经营风险,而是由**经济社提供土地,由**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开发,**经济社作为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比例的房屋,故从案涉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和城郊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涉及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农民集体出让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公司与**经济社签订的《白云区**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的土地面积为1084.56亩,《**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合作开发的土地为142.5亩(先行开发约100亩),其中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面积为20533平方米,性质为国有划拨留用地,土地用途为村经济发展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同时,依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无偿返拨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转让程序确定受让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留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经依法表决通过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公司与**经济社约定由**经济社提供该联社的留用地进行投资开发,理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出让、转让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本案中,**公司和**经济社未经公开招拍挂、也不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而是双方直接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明显有违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可能造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折损,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因此,案涉**公司与**经济社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白云区**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以及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公司和***公司认为其受让案涉20533平方米土地已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区农林局“三资”审查备案,但**公司和***公司并无提交备案表的原件,即便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确实已经进行“三资”备案,也不能认定已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公司和***公司该项主张与上述国土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经济社办理案涉2053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和**经济社应当知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法律及政策规定,但是双方故意规避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公司和***公司要求**经济社赔偿待工损失1000000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的具体项目、依据等,因此本院对**公司和***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公司和**经济社案涉合同、协议约定,成立广州***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开发案涉项目,《白云区**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还明确约定双方开发的1084.56亩土地在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归项目公司所有。根据现有的证据,涉案《**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的前期开发的约100亩土地是交付给广州***公司,并由其建造围墙进行围闭的,故实际管业该部分土地的主体应为广州***公司,**经济社并无证据证明该部分土地由**公司直接管业,**经济社要求**公司退还涉案“佛丫”、“长堆”的100亩土地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经济社要求**公司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村经济联合社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白云区**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以及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无效;二、驳回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村经济联合社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本院认为,根据各方本反诉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可见各方对于涉案合同效力存在较大分歧,**公司和***公司认为涉案合同有效,而**经济社则认为涉案合同无效。而对于合同效力的判定首要是确定本案合同究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资金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关键是当事人共同承担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对于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涉案《**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首期合作项目建成后,由**经济社分得30%物业,由**公司和***公司分得70%物业。”虽根据该约定**经济社分得固定比例的房屋,但对于房屋无法建成时,并未约定**公司需要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可见**经济社亦是需要对项目是否建成以及建设到何种程度是承担经营风险的。故本案合同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定性错误,并依据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涉案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由于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合同定性错误,导致其对于影响该合同效力的基本事实,如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刑事案件是否对于合同效力存在实质影响等均未予以实体审查。同时鉴于各方就涉案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此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本案的处理与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其作为当事人以便查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存在遗漏当事人,属于程序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因合同定性错误,导致查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上存在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7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03-30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年限可以超过20年并达到50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可以超过20年并达到50年【案例观点】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应为土地租赁合同(面积约20亩,期限为50年),合同主体及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至于**十五社、**联社提出案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应为无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案情简述】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十五社、**联社(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根据广州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宣传部《关于创建“农家乐”式都市型生态文明村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宣通〔2007〕35号)精神,为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充分挖掘帽峰山的旅游资源和生态资源,现乙方利用甲方闲置山林地,用于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家乐”配套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增加甲方村、社集体经济收入,经甲方所属村、社两级干部对乙方开发项目、资质、信用度切实考察,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镇**第十五经济社(土名为“**”)的闲置山林地一块承包给乙方使用,就此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的位置、面积: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镇**(土名为“**”)的土地一块,面积约20亩;东至汤组地界,南至庙背岭,西至陈屋地界,北至九太公路(具体四至和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承包给乙方。二、承包土地的期限、承包款及交付方式:1、承包时间从2012年4月1日起,期限为50年,承包款为每年每亩人民币4400元(不包括村管理费),每隔五年递增10%;……本院认为,本院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就本案的具体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性质与效力问题。首先,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序言部分载明“乙方(**公司)利用甲方闲置山林地,用于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家乐配套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即**十五社、**联社将案涉地块交付**公司用于非农使用,双方当事人均清楚知悉;其次,案涉地块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现行规划中大部分规划为建设用地,小部分规划为农用地;第三,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已形成村民决议,有足够的村民代表签名通过;综上,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应为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及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至于**十五社、**联社提出案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应为无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本院对**十五社、**联社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二、关于**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十五社、**联社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首先,案涉合同序言部分约定案涉土地系由**公司用于“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家乐配套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增加甲方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但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承包费、承包期限、青苗补偿款及期满后不动产的归属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从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可以看出,**公司负有向**十五社支付承包费、管理费的义务,而**十五社、**联社负有配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义务,但并未就项目开发的时间及土地利用开发的建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虽然案涉合同约定18个月报建、建筑期内免收承包款,但不能由此推定**公司负有在18个月完成进行开发建设的义务,即仅以**公司取得土地后未及时进行开发利用为由而认定**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并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其次,案涉土地交付后,本案无证据证实**十五社、**联社向**公司催促要求其尽快开发利用土地,且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土地确实在2015年存在因村民种植青苗、果树等而阻碍**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的情形;第三,**十五社、**联社提出**公司存在闲置土地的行为,其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第四,本案**公司确实存在至今未足额缴清管理费的事实,但**公司并不存在就该管理费履约不能的情形,考虑到本案**公司在向**十五社支付2021年度承包款时**十五社存在退回承包费的情形,故就案涉2020年度管理费未能支付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综上,就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公司在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根本性违约,**十五社、**联社要求解除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公司返还案涉土地,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白云区**镇**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镇**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在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在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在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镇**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镇**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03-30
利用闲置山林地开展农家乐项目的合同怎样签订注意什么

利用闲置山林地开展农家乐项目的合同怎样签订注意什么从以下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份经法院判决合法的山林地承包合同,利用村集体闲置山林地,用于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家乐配套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可以从此案例中得到相关的经验,比如合同的签订,开发地块的属性,以及青苗补偿约定、村集体有维护土地正常开发的义务等,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诉讼主张。【案情简述】【一、合同内容】2010年10月1日,某十五社、某联社(发包方、甲方)与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根据广州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宣传部《关于创建“农家乐”式都市型生态文明村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宣通〔2007〕35号)精神,为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充分挖掘帽峰山的旅游资源和生态资源,现乙方利用甲方闲置山林地,用于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农家乐”配套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增加甲方村、社集体经济收入,经甲方所属村、社两级干部对乙方开发项目、资质、信用度切实考察,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第十五经济社(土名为“**”)的闲置山林地一块承包给乙方使用,就此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的位置、面积: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土名为“**”)的土地一块,面积约20亩;东至汤组地界,南至庙背岭,西至陈屋地界,北至九太公路(具体四至和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承包给乙方。二、承包土地的期限、承包款及交付方式:1、承包时间从2012年4月1日起,期限为50年,承包款为每年每亩人民币4400元(不包括村管理费),每隔五年递增1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每年每亩缴纳44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每年每亩缴纳4840元;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每年每亩缴纳5324元;……;乙方于每年缴交租金时,一并缴纳该承包地当年的村管理费10000元。乙方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当年的承包款和村管理费。甲方收款后,必须向乙方开具加盖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公章的收据。2、双方签约后,乙方于合同签定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缴交10万元当作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年承包款。3、承包地青苗补偿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向有关权益人发放。4、乙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8个月为报建、建筑期,此期限内免收承包款。5、从九太公路水沟外侧2米范围内的面积(不包括水沟)用作预留公路扩宽用地,该面积不计算承包费用,在被国家建设征用前归乙方无偿使用。如被国家建设征收的,应按实际征收面积应减免相应的承包款。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该土地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2、甲方必须保证该地块权属清楚,若因权属纠纷所造成乙方的损失,一切由甲方承担、赔偿。3、甲方应于2010年12月30日,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拥有该土地的完整使用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地块另行转让、出租、抵押或有其他损害乙方使用权的行为,否则,按甲方违约论处。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前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取得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承包款给甲方。乙方在该承包土地上进行的一切投资基建、生产、办证等一切费用由其自行负责;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建厂、营业所需要的手续。6、在承包期内,甲方允许乙方与第三者合作开发利用该土地,允许乙方转让、出租,但要知会甲方;乙方需转让、出租时,要付清当年承包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承包款,由乙方缴交,乙方与第三方转让费、出租费由乙方自行协定;甲方要协助乙方及承租方办理有关手续。7、在承包期内,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承包土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及交通、供电、供水、排水、消防及环保等工作,为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甲方协助提供150千瓦功率用电量和供2个4寸水表接水口给乙方使用,并允许乙方生活、生产废水排放到甲方所属污水处理厂,水表安装费和排污费均按村民标准收取。8、在承包期内,甲方应教育及管理本村居民,不得侵犯及扰乱乙方的正常生产,如有破坏,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解决。9、在承包期内,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因生产经营业务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10、如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影响本合同的承包期,使其不足50年的;甲方承诺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与乙方另行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使整体承包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如甲方届时未能写乙方订立合同使承包使用期不足50年的,甲方愿按其违约责任处理。11、乙方的电价按当地农电所标准收费,水价按村民标准收费。12、本村社内的所有现有道路,乙方可以无偿使用。四、违约责任。l、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承包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其实际拖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清所欠款项之日止。2、如乙方超期六个月都未能交清应交款项的,视乙方根本违约,除加收乙方滞纳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3、乙方在承包期届满前,中途退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甲方在承包期届满前或整体承包期不足50年但甲方单方不与乙方另行签订承包协议,中途收回承包土地的,为甲方根本违约,甲方应赔偿两倍乙方历年来已付的承包款、青苗费、购买用地指标等费用。赔偿乙方报建手续费用和经营中缴纳的税费。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届时之市场评估价值收购该建筑物,并赔偿乙方的其他实际损失,其他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另行寻租土地的承包款差价、动产因移动而产生的折旧费用、搬迁费、误工(误产)期间的工人工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5、除上述约定的情形外,合同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规定条款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五、其他。1、在承包期内,如国家征用、征收该承包土地,由甲、乙双方共同与征地单位协商,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厂房(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拆迁补偿、生产损失补偿款、青苗及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2、在承包期内,由遇不可抗力(如地震、飓风、战争等)灾害时,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以公平原则协商处理遗留问题。3、合同期满后,乙方投资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保证乙方优先续租。4、该地块承包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作干涉。六、附则。1、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承包土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未尽事宜之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协议作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与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并按本合同约定执行。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附件:1、承包地四至图一份。2、村民签名表一份。下方落款甲方处加盖某十五社、某联社印章,乙方处加盖某公司印章。【二、合同履行】2010年9月30日,某公司向某十五社支付青苗补偿款350000元,某十五社出具了相应收据。2010年10月11日,某公司向某十五社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某十五社向某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2010年11月1日,某十五社、某联社(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山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本承包期届满后,归属本社土地厂房由本社决定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承包权,如甲方不续租给乙方,新承租方又不补偿,乙方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理。二、此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生效。下方落款甲方处加盖某十五社、某联社印章,乙方处加盖某公司印章。2011年4月28日,某联社(协调方)、某十五社(甲方)、某公司(乙方)签订《山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乙方承包位于白云区某镇某(土名为“**”)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的核对地界下,对乙方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四至地界得到了最终的确定,具体承包款金额经计算列表如下:占地面积21.15亩;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每年每亩4400元,每年93060元;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每年每亩4840元,每年102366元;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每年每亩5324元,每年112602.6元;……;此协议是续2010年11月1日与甲方所签订《山林地承包合同》的进一步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方落款甲方处加盖某十五社印章,乙方处加盖某公司印章,协调方处加盖某联社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某十五社支付2012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某公司表示其在2021年9月16日向某十五社支付款项后,某十五社于当天退回该款项,某公司遂于2021年10月15日再次向某十五社转账支付102366元,某十五社于2021年11月25日退回该款项,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再次向某十五社转账支付102366元,某十五社表示再次将该款项予以退回,某公司亦表示已再次向某十五社支付,但双方暂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某十五社表示因案涉《山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故不再收取某公司支付所谓的租金。双方确认,某公司已向某十五社支付至2019年3月的管理费合计90000元。某公司表示其在此之后再去缴纳管理费,某十五社拒绝收取该费用;某十五社对此予以否认。2013年8月8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穗国土建用字〔2013〕20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经济联合社,建设项目名称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总用地面积壹万玖仟零柒拾陆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村镇企业用地,土地坐落白云区某镇某,动工日期2015年2月8日之前开发建设,竣工日期2017年8月8日之前竣工。该地块至今未进行开发建设。【经法院判决,案涉合同有效并应继续履行】

2023-03-30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