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村经济联合社成功支付50万元与承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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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XX镇XX村经济联合社分别于2009年10月31日、2013年11月1日与第三人吴A签订了两份鱼池生产承包合同,约定了利用一块丢荒深坑地块发展养殖,明确了承包地点、面积与四至范围、承包期限、交易对价以及责任与权限。2015年5月21日,吴B代表全家与第三人吴A签订了鱼池转让协议书,概括承继了第三人吴秋鸿所属的案涉鱼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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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鱼池现在已经被抽沙填埋,用于建设用地,但是吴B家人以及通过问第三人吴A,都没有收到过相关土地行政部门的地籍调查、登记核实,也没有看到过征地公告或者农用地改建设用地公告。通过询问村民及相关人士得知,案涉承包地块已经被政府征用,但是吴B一家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经过吴B多次向村委会负责人反应、交涉,双方虽有意向解决纠纷,但未就合同的补偿、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委托本律师制定解决方案以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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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以两份合同起诉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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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诉讼:1.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15条:未按照程序征地引发的征收补偿申请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揭阳市政府裁决。2。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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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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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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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在维权过程中,与村联合社达成和解,给与吴B50万元,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