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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方以不能公积金贷款为由解除合同违约被反诉承担违约金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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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18民初2883号

  •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人代理被告(反诉原告)】

  • 【裁判要旨】

    •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及中介公司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方须在签订合同五天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手续的义务,至于办理何种类型的贷款系其自行选择的结果,因此即使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仍可选择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贷款手续,且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凡若金融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免责条件,因此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按揭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本院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业已解除。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168000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违约方,主张要求定金、承担律师费以及逾期返还定金的利息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本案二审调解结案,为了我方当事人即使拿到违约金,我方在金额上做了适当让步,一周内拿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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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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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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