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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可以确认违法,采取补救措施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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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时,需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

【裁判要旨】


一审

原审法院认为,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XX镇政府签订《XX港铁路项目(XX镇)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合同》,约定XX港铁路项目在XX市XX镇境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XX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随后,XX镇政府与X第十六经济社、XX镇征收中心签订了《广州XX港铁路项目(XX镇吴X村)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圃南铁征地0**号),就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支付日期、各方的责任等均作出了详细具体的约定。由此可知,该征地补偿协议是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XX镇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对X第十六经济社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也就是说,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据此,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且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本案中,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中土举信[2017]56号《关于反映广州XX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问题的告知书》以及中土公告[2018]394号《关于反映广州XX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填土问题的告知书》,可知,无论是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XX港铁路项目(XX镇)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合同》时,还是XX镇政府在签订《广州XX港铁路项目(XX镇吴X村)征地补偿协议》时,均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征收已经法定程序批准,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此情况下,XX镇政府受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与X第十六经济社签订《广州XX港铁路项目(XX镇吴X村)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圃南铁征地0**号),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鉴于XX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中土举信[2017]56号《关于反映广州XX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问题的告知书》指出XX港铁路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相关用地手续正在报批,而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和XX镇政府也主张涉案补偿款已支付给X第十六经济社,在此情况下,撤销前述征地补偿协议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原审法院确认《广州XX港铁路项目(XX镇吴X村)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圃南铁征地0**号)违法。因XX镇政府是受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而为之的,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原审法院责令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行政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时,需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具体到本案,涉案土地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不存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XX镇政府与被征收集体组织签订相关补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公共利益,原审法院确认相关协议违法,并责令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采取补救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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