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是否具有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定职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南朗镇政府既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非经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指定拆除的部门,在此情况下,XX镇政府不具有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定职权。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XX镇政府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也不具有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的职权。
另,XX镇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也未进行财产清点登记和保存。因此,XX镇政府于2018年2月对甘XX位于XX镇的养猪场予以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附: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