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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处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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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土地管理部门相对一方

(1)  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3)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4)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5)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完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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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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